≡ 简介  学会专家   ≡ 植物保护学会会员
    广东省植物保护学会成立于1959年3月,挂靠在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是我省植物保护工作者组成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农学会广东分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技事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设有植物检疫协会、粮食作物病虫害专业组、蔬菜病虫专业组、果树病虫专业组、农药应用技术专业组。现有会员约1千多人,分布于全省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及农业生产部门。学会第一届至第六届理事长先后由赵善欢(第一至第四届)、伍尚忠担任;名誉理事长由赵善欢(六届)、伍尚忠(七届)担任;秘书长由伍尚忠(第一届至第四届)、高永根、陈怀仰担任。现为第七届,理事会共46人,理事长由谢双大担任,名誉理事长伍尚忠,副理事长陈忠南、陈杰林、王振中、梁广勤;秘书长刘景梅。
    学会成立40多年来,在广东省科协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为促进我省农业生产和植保科技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本会在充分发挥学会桥梁纽带作用和学术团体优势中,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知识,对我省有关植保方面的重大科技政策、法规和技术措施及对科研、教学、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及对策方案。
    近几年还加强了和海峡两岸的动植物检疫及相关领域学科方面的学术交流,2001、2003年分别在广州市和台湾省进行了“两岸植物病虫检疫及鉴定技术”、“动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害”研讨会,增进了海峡两岸学术的了解和沟通,同时更重要的是增进两岸民间感情,有利于实现两岸三通和中国的统一。 
  

                       广东省植物保护学会现届理事会名单

名誉理事长:伍尚忠

理 事 长:  谢双大

副理事长:  陈忠南 陈杰林 王振中 梁广勤 

秘 书 长:  刘景梅

常务理事:  陈怀仰 廖宛其 赖真如 古得就 徐汉虹 张焕林 韩诗畴 卞华欣 蔡连明 
            陈国强

理    事:  肖火根 黄寿山 曾  玲 帅应垣 刘建峰 王璧生 江滕辉 黄恒福 黄建民
            李伯传 陈焯深 陈革新 黎良朋 王振详 包孝远  温桂章 廖利汉 叶冠良
            林佛新 梁银英 朱国新 梁卓荣 刘树平 曾栋声 陈少波 陈衍章 沈  阳



                                广东省植物保护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植物保护学会,简称广东省植保学会(Guangdong Plant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广东省植物保护学会是在省科协领导下植物保护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是中国农学会广东分会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发展科技事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广大植物保护工作者,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以市场为导向,繁荣和发展植保科技事业,提高我省植保水平,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发展“三高”农业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科协和中国植保学会、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农科院植保所内。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不定期进行专题研讨、举办学术报告会、科学考察等,提高本学科的学术水平,并加强与其它有关学会的联系,共同开展综合性学术交流。
 
    (二) 普及植物保护知识,进行科技咨询,使科学技术在振兴我省经济中发挥作用。

    (三) 向各级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有关我省植物保护工作方面的情况以及教学、科研、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四) 加强与国内及国际对口学会或协会的联系,并积极参加国内及国际学术活动,促进同行间的友谊。

    (五)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促进广大植保工作者业务知识的更新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  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办事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团体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程序。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 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1999年6月2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复制或转载   Copyright@2001 All rights reserved